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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保险新政策

发布时间:2017-3-30  浏览次数:3078 次  来源:欢迎访问宝鸡高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【官网】

  报销模式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模式统一为:住院报销、门诊报销(含门诊特殊慢性病)、大病医疗保险报付(按全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)。住院报销城乡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,按照医疗机构技术级别和统筹区域,执行以下报销标准:

  1、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,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,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%报销;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,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8%报销;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,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2%报销。

  2、参保患者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,住院起付线为1800元,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%报销;参保患者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律不予报销(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除外)。

  3、18周岁以下参保患者(以出院日期为准,按照周岁计算)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,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元,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%报销;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,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8%报销;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800元,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2%报销。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,按照分级诊疗规定,办理转诊手续的,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100元,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%报销。

  4、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,仍按原新农合健康扶贫相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  5、参保患者因患恶性肿瘤、尿毒症、精神病、血友病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、脑瘫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、耐药性肺结核、肝硬化(失代偿期),一年内多次在市域内同一协议医疗机构(二级以上)住院,继续按原城镇居民医保、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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